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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水富县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办事指南

 

县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含县编办)办事指南     

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办事指南       社会保险局办事指南

劳动就业服务局办事指南         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劳动力市场、人才市场)办事指南

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办事指南

 

 

县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含县编办)办事指南

办公地点:县政府大楼(人民东路3号)。
联系电话:(0870)8636451、8639116。
办理事项:


   公务员管理工作
一、办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二)《水富县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职能配职、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水政办发[2002]66号)。
(三)中央、省、市关于公务员管理的有关规定 。
二、办事程序
(一)公务员录用
1、编制计划。
2、发布招考公告。
3、报考资格审查。
4、考试(笔试和面试)。
5、报考资格复审、考察。
6、体检。
7、公示拟录用人员名单。
8、审批、备案。
9、试用。
(二)公务员考核
1、个人总结。
2、主管领导在听取群众意见后,提出考核等次建议。
3、本机关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考核委员会初审考核等次,即优秀、称职、基本称职或不称职。
4、将考核等次提交县公务员年度考核领导组进行审定。
5、发文公布考核结果,并填写年度考核证书。
(三)公务员职务任免
1、由所在单位的上级或其他有权机关提出拟任免职务的建议。
2、任免机关人事部门对任免职务的事由进行审核。
3、按照管理权限,由任免机关领导集体讨论决定。
4、下发任免职通知,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布。
(四)公务员职务升降
1、公务员职务晋升的基本程序为:(1)民主推荐,确定考察对象。(2)组织考察,研究提出任用建议方案,并根据需要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酝酿。(3)按照管理权限讨论决定。(4)按照规定履行任职手续。
2、公务员职务降低的基本程序为:(1)由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在定期考核结果的基础上提出降职安排意见。(2)征求本人意见。(3)任免机关审批。
(五)公务员奖励
1、所在单位在征求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奖励意见,按规定的批准权限,上报审批。
2、审批机关的人事部门审核。
3、审批机关批准,并予以公布。
(六)公务员培训
1、公务员培训分为:初任培训、任职培训、专门业务培训和更新知识培训。
2、对参加培训并经考试、考核合格的公务员,发给培训证书,作为考核、任职、定级和晋升职务的依据之一。
(七)公务员辞职辞退
1、公务员辞职的基本程序为:(1)公务员向任免机关提出书面申请。(2)任免机关审批,并将审批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务员及所在单位。
2、辞退公务员的基本程序为:(1)由被辞退的公务员所在机关提出建议。(2)所在机关按管理权限报任免机关审批。(3)任免机关批准辞退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4)离职前办理公务交接手续,必要时按照规定接受审计。

   人事考试工作
一、考试依据
昭通市人事局考试中心文件及有关考试工作的通知(通告)等。
网址:www.ztrs.gov.cn
二、办事程序
(一)报名程序
1、发布考试通知;
2、下载(领取)考试报名表;
3、提供报名所需材料进行资格审查;
4、缴费;
5、交报名表。
(二)有关要求
1、考试前10日领取准考证;
2、按考试时间持两证(准考证和身份证)参加考试;
3、考试合格人员交两张一寸彩照并填写《考试合格人员登记表》;
4、领取合格证。
(附:公务员考试和事业单位招聘考试以通告要求为准)
三、时限要求
执业(职业)资格考试报名时间为15天,其余考试报名时间按通知时效来办理。
除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实行现场报名外,其余各种执业(职业)资格考试均实行网上报名。
请关注网址:www.ztrs.gov.cn

   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工作
一、办事依据
(一)《云南省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暂行规定》。
(二)《云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
二、办事程序
(一)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聘任及考核
1、统计各乡镇、各部门专业技术人员总数。
2、下达指标控制数。
3、单位依据下达的指标控制数进行推荐上报。
4、组织评审委员会进行推荐评审。
5、下达任职资格通知。
6、办理资格证书。
7、组织鉴证、聘任及考核等相关事宜。
(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严格按照《云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的相关规定及省厅要求,及时组织实施。

   人事争议仲裁、行政复议工作
一、办事依据
(一)《云南省人事争议仲裁暂行办法》
(二)《云南省行政复议条例》
二、办事程序
(一)人事争议仲裁办事程序
1、申请与受理;
2、仲裁准备;
3、仲裁调解;
4、开庭和裁决。
(二)行政复议办事程序
1、申请与受理;
2、调查取证、查阅资料;
3、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
三、时限要求
(一)人事争议仲裁
1、当事人应当在人事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递交仲裁申请书及其副本。
2、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超过规定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7日内,可以向仲裁委员会申请延长期限,仲裁委员会应当酌情顺延受理期限。
3、仲裁委员会在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10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决定受理的,自作决定之日起7日内,将受理通知书和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送达申请人,并将受理通知书和仲裁申请书副本、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送达被申请人。决定不予受理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7日内,将不予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请人,并载明理由。
4、被申请人应当在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之日起15日内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被申请人未按时提交或者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二)行政复议
1、依照云南省行政复议条例第十二条第1、2、3款规定负责处理有关规定的行政机关,在60日内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申请人对处理决定有异议的,行政复议机关可将对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再送该规定制定机关的上级行政机关处理。
2、行政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不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申请人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申诉。上级行政机关认为应当受理的,向该机关发出责令受理通知书。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5日内予以受理,并将受理情况报告上一级行政机关。
3、行政复议机构收集证据时,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4、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或者有关上级行政机关应当向其发出责令履行通知书,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履行。

   聘用合同管理工作
一、办事依据
(一)昭市人通〔2005〕144号文件。
(二)水人劳社字〔2005〕108号文件《关于加强事业单位人员聘用管理的通知》。
(三)中共昭通市委组织部、昭通市人事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事业单位人员聘用管理的通知》(昭市人通〔2007〕60号)。
二、办事程序
全县所有事业单位和与之建立聘用关系的人员,必须签订《云南省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
(一)已实行聘用制单位的人员聘用
1、事业单位职工《聘用合同书》的聘期已到期,用人单位与职工双方经协商一致需继续聘用在原岗位的,用人单位须在30日内与聘用人员及时签订《聘用合同续订书》(《聘用合同书》附件二),并在签订合同之日起30日内办理鉴证。聘期已到期而合同内容发生变更的,按双方协商一致在30日内重新签订《聘用合同书》,并在签订合同之日起30日内办理鉴证。
2、职工在《聘用合同书》的聘期内因岗位、职务变更(化), 需变更《聘用合同书》相关内容的,用人单位须在30日内与职工及时签订《聘用合同变更书》(《聘用合同书》附件一),并在签订合同之日起30日内办理鉴证。
3、对改制、撤销、合并的事业单位,原用人单位应及时与职工办理终止或解除聘用手续,签订《终止或解除聘用合同证明书》(《聘用合同书》附件三),并在签订合同之日起30日内办理鉴证。已安置到新的事业单位的职工,新单位法人代表应立即与之重新签订《聘用合同书》并在签订之日起30日内办理鉴证。
4、职工因调离、辞职(退)、退休(提前退休)、参军、招录国家公务员等情况需要终止或解除聘用的,用人单位要及时与其签订《终止或解除聘用合同证明书》,并在签订合同之日起30日内办理鉴证。凡经鉴证后的一式三份聘用合同书按规定及时存入职工人事档案一份,其余二份分别由单位和职工妥为保存,作为办理各种人事关系手续的重要依据。
(二)新进事业单位人员的聘用
1、新进事业单位人员(指录用的大中专毕业生和其它人员、政策性安置的转业退伍军人和从机关、企事业单位调入的工作人员),用人单位必须在新进人员报到之日30日内与新进人员签订《聘用合同书》,并在签订合同之日起30日内办理鉴证。超过期限签订的,聘用时间一律以签订《聘用合同书》的时间(签订时间在合同鉴证前30日内有效)为准。
2、从企业单位调入事业单位和从事业单位调入新的事业单位的人员,正式办理调动手续时必须与原单位终止或解除聘用(劳动)合同,否则新单位不得与之签订《聘用合同书》,我局对原单位未终止或解除聘用关系的人员,不予办理新的合同鉴证和人事关系正式接转手续。
三、有关事项
(一)事业单位在办理有关职工工资待遇和申报专业技术职务时,须持有效期内的《聘用合同书》,否则我局不予受理。
(二)县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不受理由于《聘用合同书》未经鉴证的人事争议仲裁申请。

   信访工作
一、办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访条例》
二、办事程序
信访受理、信访调查、办理答复。
三、时限要求
(一)信访事项收到当日内登记、并区分情况处理上报分管领导批示。
(二)信访事项收到之日1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书面告知信访人。
(三)信访事项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并书面告知信访人。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工作
一、办事依据
中发[2001]3号《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
二、办事程序
接到市军转办下达的安置任务后,及时向县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汇报,联系安置单位,做好军转干部思想工作,确保安置任务在时限内完成。
三、完成时限
(一)计划内军队转业干部安置为当年的5月至9月;
(二)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为当年的11月或12月;
(三)随调家属的安置视情况而定。

   机构编制审批工作
一、办事依据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云南省机构编制管理条例》、《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机构编制管理严格控制机构编制的通知》、《中共昭通市委办公室 昭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严格控制全市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和加强人事制度管理的意见》(市办发〔2003〕1号)、《昭通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加强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的意见》(昭市编〔2005〕17号)。
二、办事程序
(一)县委、人大、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院、各民主党派和群众团体等机关内设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更名,以及人员编制、领导职数的审批等事宜,由各部门向县编委提出书面请示,经县编办审核提出意见,提请县编委或县委研究同意后,报市编委审批。
(二)县直各事业单位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更名,以及人员编制、领导职数的审批等事宜,由各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向县编委提出书面请示,经县编办审核提出意见后,提请县编委或县委研究同意后,报市编委审批。
(三)县、区党政群机关和事业单位增设机构和增加编制等事宜,由各单位向县编委提出书面请示,经县编办审核提出意见后,提请县编委或县委研究同意后,报市编委审批。
事业单位法人登记。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
一、办事依据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二、办事程序
(一)申报材料
1、初始登记(备案)
⑴《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备案)申请书》(一份);
⑵《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申请表》(一份);
⑶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或最近的机构编制文件);
⑷经费来源证明(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或由主管局出具证明);
⑸场所使用权证明;
⑹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任免通知;
⑺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⑻法人代表免冠近照2张;
⑼其他有关证明文件。
2、变更登记
⑴《事业单位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
⑵变更名称的,提交审批机关批准文件;
⑶变更住所的,提交新住所证明文件;
⑷变更宗旨和业务范围且内容涉及资质认可或者执业许可的,出示相应的资质认可证明或者执业许可证明,并提交其复印件;
⑸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提交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申请表、现任法定代表人免职文件、拟任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
⑹变更经费来源的,提交经费来源改变的证明文件;
⑺变更开办资金的,提交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⑻法人代表免冠近照2张。
3、注销登记
⑴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申请书;
⑵撤销或者解散的证明文件;
⑶有关机关确认的清算报告;
⑷发布该单位拟申请注销登记公告的凭证;
⑸《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法人代表证书及单位印章;
⑹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相关文件。
4、年度检验
⑴事业单位年度报告书 ;
⑵《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法人代表证书及其复印件;
⑶上一年度年末的资产负债表和收支决算表;
⑷有关资质认可或者执业许可证明文件(业务范围不涉及资质认可事项或者执业许可事项的除外);
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原提交的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未设定任职期限或者未超过任职期限且未出现依法应当申请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情况的除外);
⑹住所证明(原提交的住所证明未设定有效期限或者未超过有效期限且未出现依法应当申请住所变更登记情况的除外);
⑺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相关文件。
(二)登记程序
受理、审核、核准、发证、公告。
三、时限要求
(一)自收到全部有效材料之日起30天内作出答复。准予登记的,发证;不予登记的,说明理由。
(二)特殊情况还需要向上级领导或领导机关请示的,视具体情况而定。


   县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办事指南

办公地点:县农行大楼(人民东路20号)
联系电话:(0870)8635890。
办理事项: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工作
一、办事依据
(一) 水人劳社字发[2004] 38号《水富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暂行管理办法》
(二)昭市劳社发[2005]38号《关于昭通市工伤保险有关问题通知的意见》
(三)昭政办发[2004]82号《昭通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实施意见》
(四)昭市劳社[2008]25号《关于印发《昭通市城镇职工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实施意见》的通知
二、办事程序
(一)单位新参保
  1、填写《水富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核定登记表》一式两份,盖单位章。
  2、填写《水富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清册》一式两份,盖单位章。
  3、单位营业执照及复印件或单位成立批文及复印件。
  4、在职人员的劳动合同或用人证明;离、退休证明。
(二)新进人员参保
  1、填写《水富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变动审核表》一式两份,并加盖公章。
  2、携带相关证明材料(用工劳动合同、调动介绍信等)及复印件。
  3、近期一寸免冠正面照片二张。
(三)医保磁卡遗失补办
  凭丢卡人身份证或单位证明,到县医保中心信息统计管理部办理挂失补办手续,申领新卡,当日即可办理。挂失前所发生被他人盗用的医疗费用,由本人负责。
  需补办医保证的请带近期一寸免冠正面照片一张。
(四)转移变更
   退休:
   1、单位填写《水富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员变动审核表》一式两份,盖单位章。
  2、退休审批表复印件。
  注销:
  1、死亡注销
 (1)死亡人员注销时需将所有医疗费用结清。
 (2)单位填写《水富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员变动审核表》一式两份,盖单位章。
  2、解除合同注销
 (1)单位填写《水富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员变动审核表》一式两份,盖单位章。
 (2)提供被注销人员解除合同有关证明和本人医保卡证。
  3、调离本县注销
 (1)单位填写《水富县医疗保险人员变更表》一式两份,盖单位章。
 (2)凭调离本县手续和本人医保卡证办理注销。
  注:以上三种不同情况的注销,均要求及时办理,从注销的下月起停止享受相关医疗待遇。
(五)个人帐户处理
  参保人员因死亡、解除合同、调离本县注销,个人帐户有结余的,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1、重新参保后加入新帐户
  解除合同人员注销后的帐户余额在统筹地重新参保时可加入新帐户,继续使用。
  2、死亡
  死亡注销后,个人帐户仍有余额的,可按规定继承。
3、调离本地注销
  将帐户余额转调入地医保经办机构划入个人医疗帐户,在同一基金结算的区内调动的职工,只变更用人单位和有关数据,个人帐户不转移。
(六)缴费基数的申报核定
1、缴费基数实行一年一核定。核定时间为每年的6月,用人单位必须以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向医保中心申报新一年度的缴费基数。缴费基数不得低于上一年度的云南省社会平均工资水平。
2、单位报送缴费基数申报表时,同时填写《水富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核定登记表》和《水富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清册》两式两份,盖单位章。
3、经医保中心核定的缴费基数从每年7月1日执行到次年的6月30日。
(七)急诊及外地发生费用报销结算程序
  1、患者急诊或特殊情况外地就诊先由个人垫付医疗费。诊疗结束后,持急诊病历、门诊处方、门诊检查报告单或住院病历、住院明细表、住院发票等有效凭据,交由参保单位到医保中心审核报销。
   2、转外地就诊者,必须先经县内定点医院开具转院、转诊审批表,到医保中心审查备案登记后方能凭有效凭据报销。
(八)转诊转院就医审批程序
定点医院根据逐级转诊转院原则转入上级医院,经会诊确认需转院就医的,需经本院的副主任医师或科主任诊断后提出转诊转院意见并填写《云南省基本医疗保险转诊审批表》、报医保中心批准后方可转外检查与治疗。诊断明确后,县内有治疗条件的应回县内进行治疗。因病情危急等特殊情况,未能按转诊转院就医审批程序办理的,应在七天内(遇节假日顺延)补齐以上审批手续。
(九)特殊人员(离休干部、优扶对象)享受待遇及报销程序
1、享受的待遇是: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药品目录》、《医疗服务实施项目》的药品、检查及医疗费用。
2、报销程序:离休人员医药费用,凭《离休干部就医证》在云天医院及水富县人民医院就医看病时,其医药费由以上医院初审,结算后按月报医保中心审核拨付。住外、转外离休干部所发生的医药费,由老干局初审后,附医用收据、处方,住院的加附《出院证》、费用清单、病历。扰扶对象所发生的医药费由本人垫付后,附医用收据、处方、住院的加附《出院证》、费用清单、病历,报医保中心审核拨付。
(十)门诊特殊病、慢性病的申请程序
1、长期住外的参保患者需填写《水富县医疗保险特殊慢性病门诊治疗申请表》,并提供三级以上医院(含三级医院)的上年度诊断证明、附检查及影象学诊断依据交医保中心初核之后由专家鉴定委员会鉴定。
2、长住水富且新申请特殊慢性病的参保患者需填写《水富县医疗保险特殊慢性病门诊治疗申请表》,交医保中心初审后,再到指定医院进行特殊慢性病的相关检查,特殊慢性病检查的协议医院必须是三级以上医院(含三级)。
3、作为特殊慢性病检查的协议定点医院,必须严格遵守特殊慢性病的相关管理办法,及时、公正地为患者做好特殊慢性病的检查工作,不得推委、敷衍、弄虚作假,不得任意扩大检查项目。
4、特殊慢性病每年申报一次,申报时间为每年11月份,12月份进行专家鉴定。经医保中心审核的特殊慢性病时效为1年。
5、同时患几种特殊慢性病的患者,一年内只能按一种病种的费用结算。
(十一)工伤、生育保险参保登记
1、填写《企业职工工伤、生育保险费汇缴清册》一式两份,盖单位章。
2、单位营业执照及复印件或单位成立批文及复印件。
3、在职人员的劳动合同或用人证明。
(十二)缴费基数的申报核定
1、缴费基数实行一年一核定。核定时间为每年的6月,用人单位必须以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向医保中心申报新一年度的缴费基数。缴费基数不得低于上一年度的云南省社会平均工资水平。
2、企业单位报送缴费基数申报表时,同时填写《企业工伤、生育保险费汇缴清册》一式两份,盖单位章。
3、经医保中心核定的缴费基数从每年7月1日执行到次年的6月30日。
(十三)企业发生工伤、生育待遇申领程序
1、工伤待遇申领程序,企业发生工伤费用,首先填写《水富县工伤保险待遇审核表》,并附工伤认定书、出院证、费用清单、伤残等级证明书,工亡的附被供养人的户口薄、身份证、公安户籍管理生存证明、街道办事处的生存证明、民政部门的证明、劳动鉴定委员做出的亲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结论。由医保中心负责将材料上报市级工伤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报销手续。
2、生育待遇申领程序,企业发生生育或计划生育手续费用,首先填写《水富县女职工生育保险待遇审核表》,并附诊断证明书、出院证、费用清单、发票、准生证、出生医学证明及独生子女证。由医保中心负责将材料上报市级工伤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报销手续。
(十四)行政事业单位工伤生育待遇享受及报销程序
1、待遇享受: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药品目录》、《医疗服务实施项目》且符合工伤范围,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药品、检查及医疗费用。
2、报销程序: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发生的工伤、生育医药费,由个人或单位垫付后,交单位经办人,工伤报销时附《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医用收据、处方、住院的加附《出院证》、费用清单、病历。生育住院的附《准生证》、《出生医学证明》、《出院证》、《独子证》、费用清单或病历、单位证明,报医保中心审核拨付。


   县社会保险局办事指南

办公地点:水富县向家坝镇人民东路176号
联系电话:(0870)8636256。
办理事项:
 

社会保险登记工作
一、行政依据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第259号令)第二章第七条。
二、办理条件
(一)取得水富县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登记或编委等有关部门批准成立资格;
(二)依法具有参加社会保险资格的单位。
三、办理程序
(一)受理:申请单位持申请材料向水富县社会保险局提出申请,由工作人员初审后受理。
(二)审查:对申请单位的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作出书面决定。不同意登记的,书面说明理由。
(三)发证:在承诺期限内,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依法办理登记并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
(四)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告知申请单位到水富县社会保险局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四、所需资料
(一)填报《社会保险登记表》(并加盖单位行政公章);
(二)携带参保单位参保申请;
(三)企业携带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机关事业单位携带编委批准成立证件或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文件与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上年月工资花名册和统计局《劳动情况》年报表或季报表的原件及复印件;
(五)携带经劳动保障部门鉴证的劳动合同。
五、办理时限:即时受理,在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
六、收费标准:不收费。

   个体工商户、自谋职业者参保缴费工作
一、行政依据
(一)《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第259号令)。
(二)《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务院国发〔2005〕38号)。
(三)《云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
二、办理条件
水富县辖区内城镇个体工商户业主及其从业人员、自由职业者。
三、办理程序
(一)受理:申请人持申请材料向水富县社会保险局提出申请,由工作人员初审后受理。
(二)审查: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作出书面决定。不同意参保的,当场说明理由。
(三)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同意参保的,告知申请人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四、所需资料
(一)携带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二)携带户口簿和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三)携带一寸标准照片2张;
(四)携带法定或指定继承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五、办理时限:随到随办。
六、收费标准:不收费。

   离退休人员死亡待遇拨付工作
一、行政依据
(一)《关于企业离退休人员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费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有关问题的通知》(云劳社发〔2005〕23号)。
(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00〕212号)。
二、办理条件
离退休人员死亡。
三、办理程序
(一)个体参保者由死者法定继承人或指定继承人携带所需资料,填写《云南省企业离退休人员死亡待遇审核表》后办理。
(二)企业离退休人员由企业经办人和继承人办理。
四、所需资料
(一)离退休人员死亡证明;
(二)死亡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三)继承人身份证件;
(四)继承人和死者关系证明。
五、办理时限:工作日内随到随办。
六、收费标准:不收费。

   一次性待遇支付工作
一、行政依据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00〕212号)。
二、办理条件
对达到退休年龄缴费年限不满15年、在职死亡、出国定居等情况。
三、办理程序
(一)达到退休年龄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参保人员、出国定居者,携带所需资料,核定个人帐户一次性支付额,打印《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一次性支付核定表》后办理。
(二)个体参保者由死者法定继承人或指定继承人携带所需资料,填写《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一次性支付核定表》后办理;企业职工由企业经办人携带所需资料,填写《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一次性支付核定表》后办理。
四、所需资料
(一) 参保人员和领款人身份证和复印件;
(二)出国(境)定居的,还需提供出国(境)证明及户口注销销证明;
(三)死亡的,还需提供医院或派出所等部门开具的死亡证明和领款人和死者关系证明。
五、办理时限:工作日内随到随办。
六、收费标准:不收费。

   社会养老保险关系转入工作
一、行政依据
(一)《关于严格执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转移政策的通知》(劳社厅发[1999]22号);
(二)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转移政策的通知〉的通知》(云劳社 [1999]204号);
(三)《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06]139号)。
二、办理条件:转入人员。
三、办理程序
(一)持所需资料到县社保局填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申请表》,审核后,向参保单位或个体劳动者出具《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通知》。
(二)云南省统筹范围外转入的需转移基金到账后,方可办理转入手续。
四、所需资料
(一) 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转移资料(账户卡片、手册、关系转移单等)原件;
(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需认定连续工龄或视为缴费年限的应出具本人人事档案(密封);
(四)劳动合同等用工手续;
(五)转业、退伍军人行政介绍信等证明。
五、办理时限:工作日内随到随办。
六、收费标准:不收费。

   社会保险关系转出工作
一、行政依据
(一)《关于严格执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转移政策的通知》(劳社厅发[1999]22号);
(二)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转移政策的通知〉的通知》(云劳社 [1999]204号);
(三)《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06]139号)。
二、办理条件:转出人员
三、办理程序
持所需资料到水富县社保局填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申请表》,审核参保人员缴费情况,确认个人账户记录情况。对有欠费的,需补清欠费。审核无误后,向参保单位或个体劳动者出具《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出通知》。
转移人持出具的上述转移资料到接收地办理转入手续。
四、所需资料
(一)接收地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接收证明原件(注明联系电话、新单位名称;跨省转移还需提供接收地社保经办机构银行账户信息);
(二)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职工调动证明;
(四)劳动合同等用工或解除、终止证明。
五、办理时限:即时办理。
六、收费标准:不收费。

   退休审批和待遇计发工作
一、行政依据
(一)《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06]139号)。
(二)《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告第四号》(云府登325号)。
二、办理条件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符合提前退休条件的人员,累计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达15年以上,可办理退休手续享受按月领取养老金待遇。
三、办理程序
(一)核发退休证:参保人员到达退休年龄当月,携带所需资料,于当月1日至25日送社保局审核,填写《云南省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退休登记表》,符合退休条件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按规定核发退休证;符合提前退休条件的参保人员,应于上一年10月前携带所需资料送社保局初审;
(二)待遇计发:社保局从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批准登记退休的次月起计发基本养老金;
(三)养老金的领取:每月5日退休人员凭社保局发放的存折到指定银行或邮政局领取基本养老金。
四、所需资料
(一)本人书面申请;
(二)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三)养老保险缴费记载资料;
(四)独生子女证原件和复印件(属原证遗失后补办的,还需提供最初办证时填报的申报表);
(五)一寸标准照二张;
(六)参保人员装订成册的人事档案;
(七)申请提前退休的人员还应提供第四号公告规定的其他相关资料。
五、办理时限:每月1日至25日。
六、收费标准:退休证工本费5.00元。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
一、政策依据
(一)国办发[1995] 51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意见的通知》。
(二)云政发[1997] 49号《云南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
(三)云政办发[2004] 233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当前农村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
(四)云劳社发[2005] 17号《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二、参保
(一)办理条件
具有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农业户口的18-60周岁的各类人员。
(二)办理程序
填写《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人员登记表》,到当地社保部门经办机构交纳养老保险金,领取《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手册》(以下简称手册)。
(三)所需材料
参保人身份证或户口本复印件;参保人小一寸近照二张。
三、转保或退保
(一)办理条件
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将其保险关系转移或退保。
转移:
(1)在本县区范围内户口关系转移的;
(2)户口迁出本县区,迁入地区可以接纳保险关系的;
(3)参保人员转为城镇企、事业单位职工或成为城镇个体劳动者、自由职业人员的;
退保:
(4)参保人员在缴费期内身故的;
(5)参保人员户口迁出本市,且保险关系无法转移的;
(6)参保人员转为国家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管理的。
(二)办事程序
村民(村经办人员)带《手册》并填写《农村养老保险转移单》或《农村养老保险终止单》到社保部门办理减员手续。
(三)所需材料
(1)转移:户口迁移证明、招工登记表;
(2)参军、入学:入伍、入学通知书;
(3)出国定居:出国定居证明书;
(4)死亡:公安部门开出的死亡证明;
(5)其他确需中断或终止的理由证明;
(6)《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手册》。
四、养老金领取、继承
(一)办理条件
参保人员年满60周岁或55周岁可领取养老金;参保人员领取养老金不足10年身故,不足10年的部分,根据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一次性继承。
(二)办事程序
村民(村经办人员)填写《领取养老金申报表》,经社保部门审核并核算养老金,由主管领导签字批准后输入计算机,并填写《手册》,由社保部门或转由村委会发放养老金。
(三)所需材料
1、领取
(1)养老人员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手册》;
(3)个人小一寸近照二张。
2、继承
(1)《一次性继承养老金表》;
(2)领取人死亡证明、继承人身份证复印件;
(3)《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手册》。
五、办理部门:居住地村、乡、县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部门。
六、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内完成,偏远地区期限适当延长,但不得超过10日。
七、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2:00,下午14:30-18:00节假日除外。
 


   县劳动就业服务局办事指南

办公地点:水富县向家坝镇团结路池兴巷34号
联系电话:(0870)8638916、8636529。
办理事项:

   《再就业优惠证》办理工作
一、办理依据
《云南省关于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实施办法》(云政发2006[47]号文件)。
二、办理对象
持本县户口的下例人员:
(一)国有企业的失业人员和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
(二)领取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
(三)国有企业中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后,自谋职业的女40周岁和男50周岁以上(简称“4050”)的人员。
(四)参加失业保险的供销社企业、二轻大集体企业、厂办大集体企业和事业单位的登记失业人员。
(五)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中,夫妻双方失业、符合“4050”条件以及有抚养或赡养责任且生活困难单亲家庭的人员。
(六)劳动部门确认的零就业家庭可以为其办理一个《再就业优惠证》。
三、申报所需材料(所需材料审原件留复印件)
(一)属于1、4类办理对象需提供失业证、与原企业或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二)属于2类办理对象需提供失业证、低保金领取证。
(三)属于“4050”办理对象需提供失业证、身份证。
(四)属于5类办理对象中夫妻双方失业的需提供夫妻双方失业证、结婚证;有抚养或赡养责任且生活困难单亲家庭的人员需提供失业证、困难单亲家庭证明材料(如离婚证等)。
(五)属于6类办理对象需提供失业证、劳动部门确认为零就业家庭的证明材料。
申请人均需提供近期一寸免冠相片三张。
四、办结时限
自劳动就业服务局收到材料15日内。

   社保补贴办理工作
一、办理依据
《云南省关于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实施办法》(云政发2006[47]号文件)。
二、办理对象
(一)持《再就业优惠证》就业特别困难的失业人员:
1、领取低保且失业1年以上;
2、夫妻双方失业;
3、困难单亲家庭;
4、“4050”人员;
5、零就业家庭的人员。
三、办理条件
(一)申请人必须从事灵活就业项目,灵活就业月收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50%。
(二)申请人必须参加社会保险并缴纳保险费。
四、申报所需材料(所需材料审原件留复印件)
(一)属于1类办理对象需提供领取低保证、《再就业优惠证》、缴纳社会保险费单据、身份证。
(二)属于2类办理对象需提供配偶失业证或《再就业优惠证》、申请人《再就业优惠证》、缴纳社会保险费单据、身份证。
(三)属于3类办理对象需提供困难单亲家庭的证明材料(如离婚证等)、《再就业优惠证》、缴纳社会保费单据、身份证。
(四)属于4类办理对象需提供《再就业优惠证》、缴纳社会保险费单据、身份证。
(五)属于5类办理对象需提供劳动部门认定为零就业家庭的证明材料、《再就业优惠证》、缴纳社会保险费单据、身份证。
以上五类办理对象均需提供灵活就业证明材料(从事个体经营的出具工商营业执照、与单位签订临时用工合同的出具劳动合同、其它灵活就业方式如从事家政服务、商品零售、餐饮和旅店服务等工作需社区或乡镇出具灵活就业项目、就业场所、月收入证明材料)。

   失业保险金申领工作
一、办理依据
《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258号)、《云南省失业保险条例》。
二、办理条件
失业人员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用人单位和本人已履行缴费义务累计满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失业人员必须自终止或解除劳动、人事关系之日起60日内,到县劳动就业服务局办理失业登记和申领失业保险金手续。
三、申领所需材料
申请人持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人事关系的证明材料、身份证、近期一寸免冠相片三张。
经审核,符合申领条件的,填写《失业职工审核表》。

   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考核工作
一、办理依据
云劳社[2001]27号、云劳社[2004]23号。
二、办理程序
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根据该年工人技术等级考试所列工种和条件,填报工人技术等级申报名册,经本单位领导审核、签章后报县劳动就业服务局,由市劳动局组织培训、考试。
 


    县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劳动力市场、人才市场)办事指南


办公地点:水富县向家坝镇团结路池兴巷34号
联系电话:(0870)8638916、8631811。
办理事项:


一、办事依据
《云南省劳动就业条例》、《云南省职业介绍条例》、《云南省人才市场条例 》。
二、办是程序
(一)失业人员失业证办理程序
属于本县城镇户口者,年龄在16—60周岁(女性为50周岁)持户口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本人近期一寸照片2张。到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填写《昭通市城镇失业人员登记表》;由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审核,签字盖章,统一办理。
  (二)职业介绍工作程序
  1、求职登记及职业介绍:持身份证、学历证明、职称证、《失业证》或《再就业优惠证》等有关证件和近期一寸照片一张,到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填写《求职登记表》后,开展职业介绍工作。
  2、用工登记:持营业执照副本及其复印件,法人或经办人身份证及其复印件和招聘简章到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审核后登记办理。
(三)档案管理及大中专毕业生就业登记程序
1、档案托管:填写档案托管申请书,签档案托管协议,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本人档案,到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登记办理。有关资料齐全,资料全部进入台帐,档案存档。
2、大中专毕业生就业登记:我县大中专毕业生持教育厅(局)签发的《毕业生就业登记证》或《毕业生报到证》及毕业证书到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即可办理。
 


   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办事指南

办公地点:水富县向家坝镇人民东路176号
联系电话:(0870)863625、12333。
办理事项:

 

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一、法律依据
《劳动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云南省劳动监察条例》。
二、办理程序
(一)举报和投诉(0870-8636250);
(二)受理与立案(对于监察投诉的案件,5日之内作出是否受理与立案的通知);
(三)调查与检查(两名监察人员参与案件调查与日常检查);
(四)案件处理。
三、 办理时限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调查,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情况复杂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工作
一、办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二、办事部门
水富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三、办事流程
第一步:申请
申请人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的一年内书面提出劳动仲裁申请。
申请人向仲裁委递交申请书,应包含以下内容:1、劳动者当事人的姓名、职业、住址、单位等;用人单位当事人的名称、地址、联系电话和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等;2、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3、证据或证人的姓名和住址,同时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第二步:受理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决定受理或不受理。决定立案受理的,仲裁委向申请人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决定不予受理的,仲裁委向申请人送达《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立案受理后,五日内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三步:应诉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立案受理后,五日内将向被申请人送达《应诉通知书》及申请书副本等,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书副本后,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五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
第四步:开庭
立案之日起15日后开庭,仲裁委在开庭5日前向当事人送达《开庭通知书》。当事人接到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对申请人按撤诉处理,对申请人作缺席裁决。如有证人或旁听人员出庭,须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步:裁决
经开庭审理,对达成调解协议的,仲裁委制作仲裁调解书;若调解不成,依法裁决,仲裁委制作仲裁裁决书。申请人也可在仲裁庭作出裁决前申请撤诉。(案件自受理之日起45日内结案,复杂案件60日内结案)。
第六步:送达
向双方当事人送达裁决书。如不服裁决,有权在接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对达成调解协议的,双方当事人签收调解书即产生法律效力。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劳动争议案件,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劳动合同登记、集体合同审查工作、劳动合同登记办理
一、办理事项:劳动合同登记。
  二、办理部门: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
  三、办理依据:《云南省劳动合同书管理使用暂行办法》。  
四、办理程序:受理、审查、登记。
  五、申报材料
  (一)劳动合同书(一式二份);
  (二)劳动合同登记表(一式二份);
  (三)用人单位的营业执照或经核准的执业证件;
  (四)劳动者身份证件。
说明事项:
  1、劳动合同期限、报酬、违约金等内容应有用大写字书写,合同内容不得涂改;
  2、职工必须亲自在劳动合同书上签字认可,他人不得代签,企业方法定代表人如委托他人代签劳动合同,须提交授权委托书;
  3、劳动合同登记实行属地管理的原则,但中央、省属及在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的企业,不列入劳动合同登记管理范范围;在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含港澳、台投资企业)由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办理登记。
  六、办理时限:即时办理。
  七、办理费用:不收费。
  八、其他告知:对不予受理或登记的事项,办理部门要向申办人说明其理由和依据。
注:上述事项以近期颁布的政策依据为准。
集体合同审查办理
一、报审条件
(一)经县工商行政部门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
(二)用人单位工会或员工代表与用人单位遵循《劳动合同法》、《集体合同规定》的原则,通过集体协商签订的书面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
二、应提交资料
(一)集体合同书或专项集体合同一式三份及附件资料(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须附双方协商代表名单);
(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查验原件,复印件应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三)成立工会批复复印件(复印件应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四)接受委托的附首席代表授权委托书;
(五)通过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程序的书面说明材料(包括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表决记录或协商会议纪要)。
三、办理程序
(一)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签订或变更后,应当自双方首席代表签字之日起10日内,由用人单位一方将合同文本一式三份连同上述资料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审查。
(二)劳动行政部门应在收到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15日内将《审查意见书》送达双方代表。
(三)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经劳动行政部门审查通过的,或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即行生效。审查未通过需修改的,集体协商双方代表应按照劳动法律法规和集体合同有关规定对文本进行修改,经集体协商重新修改后的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自双方首席代表签字之日起10日内报送劳动行政部门重新审查。
(四)经审查生效的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双方协商代表应以适当的形式及时向本方全体人员公布。
四、办结时限:15个工作日内。

   工伤申报指南
一、办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5号《工伤保险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17号《工伤认定办法》。
二、申请人提交下列材料
(一)受伤害职工的身份证(复印件);
(二)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如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申请人可提供用人单位向其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或其他劳动者(提供证言的劳动者必须是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或长期相对固定的领导、职工或个人)的证言。对事实劳动关系有争议的,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三)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及初次治疗病历复印件。
(四)提交工伤认定申请书和工伤认定申请表(在我单位领取);表的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填写,特别是用人单位名称必须是全称及法定代表人姓名。
(五)参加工伤保险的单位提供单位事故报告书。
(六)属于下列情况应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
1、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或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其他有效证明。
2、由于机动车事故引起的伤亡事故提出工伤认定的,提交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的责任认定书或其他有效证明及驾驶证复印件。
3、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证明或其他证明;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认定因工死亡提交人民法院宣布死亡的结论。
4、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和死亡证明。
5、属于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众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提交有效证明。
6、属于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及医疗机构对旧伤复发的诊断证明。
责任人:冯开军。

   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工作
一、办事依据
水政办发[2007]79号文件。
二、办事流程
(一)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原件、工程中标通知书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等材料到水富县劳动监察大队领取保障金帐号和水富县建筑业企业工资支付承诺书。
(二)按工程合同价款的3%到水富建行存入保证金。
(三)持保证金现金交款单原和水富县建筑业企业工资支付承诺书到水富县劳动监察大队开保障金缴纳证明。
(四)持保障金缴纳证明到县建设局办理开工许可证。
若属政府工程,需持保障金缴纳证明到县纪委签廉政合同后到县建设局和办理开工许可证。
(五)工程中标单位制作《农民工维权告知牌》安置于建设工地。
四、施工单位办理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所需材料: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原件1份。
(二)工程中标通知书复印件1份。
(三)保证金现金交款单原件1份。
(四)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原件1份。
(五)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
(六)水富县建筑业企业工资支付承诺书原件2份。

   劳动保障执法年审工作
一、办事依据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云南省劳动监察条例》。
二、办事程序
(一)各用人单位先到县劳动保障执法年审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登记,领取劳动保障执法审验培训资料,如实填报资料。
(二)劳动保障执法年审办公室对各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逐一严格审验,经审查合格的用人单位,发放劳动保障执法合格证;存在问题的用人单位责令进行整改。
三、需要提交的资料
(一)劳动和保障主要情况表报电子版(u盘);
(二)《劳动保障执法审验报表》、《劳动保障执法年度审验手册》;
(三)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单位印章);
(四)申报年审时上个月的《职工工资表》(原件,同时提交一份复印件加盖单位印章);
(五)《社会保险登记证》正本和副本(原件);
(六)《劳动用工登记证》;
(七)职业介绍机构加带《职业介绍许可证》(副本);
(八)使用劳务派遣工人的提供劳务派遣协议及劳务派遣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九)实行综合计时及不定时工时制的需提供批文;
(十)招用未成年工的提供《未成年工登记证》;
(十一)用人单位用工必须按照国家规定为全体职工参加社会保险,用工中如有借用、借调(含兼职)人员的,申报年审时必须提供借用、借调(含兼职)人员在原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材料;如有聘用离、退休人员的,必须提供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证的复印件或身份证复印件。

   企业实行其他工作时间制度审批工作
一、流程框内容索引指南
(一)办事部门:政策法规与劳动监察仲裁股。
办公地址:人民东路176号。
电 话:8636250、12333。
接待时间:每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二)申请人应提交材料包括
1、书面申请报告1份,说明本企业性质、生产经营特点及申请理由;
2、《水富县企业职工实行其他工作时间申请表》4份;(3)加盖公章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及申请岗位工作
员的考勤记录等。
(三)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八号)、《关于印发<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4]503号)。
(四)办事期限:自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
(五)责任人:杨正、陈卫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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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富县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主办 云ICP备********号
单位地址:水富县人民东路6号 电话:8636451